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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樣對起訴離婚的證據進行稽核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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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怎樣對起訴離婚的證據進行稽核認定

怎樣對起訴離婚的證據進行稽核認定

對單一證據可以從下列方面進行稽核認定

1、證據是否原件、原物。影印件、複製品與原件、原物是否相符;

2、證據與本案事實是否相關;

3、證據的形式、來源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4、證據的內容是否真實;

5、證人或者提供證據的人與當事人有無利害關係。

二、起訴離婚要提交哪些證據

1、婚姻關係的證明材料(結婚證、身份證、戶口簿或婚姻登記部門的證明書)。

2、曾經有過糾紛並作了處理或進行過離婚訴訟的,應提供人民法院的判決、調解、裁定等法律文書,或街道調解委員會及有關單位出示的證明;

3、夫妻共同財產(包括婚後共同購置、婚後繼承、受贈所得財產、雙方每月的經濟收入)、婚前個人財產(財產的來源、價值、夫妻共同使用的年限)及家庭共同財產的情況(提供銀行存款帳號、發票等有關單據,具體說明品種類、原購價值、數量、來源、購置或取得日期和存放地點)和處理主張,有債務的,提供債權人姓名、地址、借款用途以及處理意見;

4、夫妻糾紛因打架引起傷害,應提供醫院診治記錄、居委會證明、法醫鑑定。

5、子女的情況(具體說明是婚生子女、還是繼子女、收養子女、已死亡子女、送養子女的基本情況和現子女住所地、收養人的證明)、對撫養子女的意見。

6、家庭住房(是誰所有、共有或租賃、借用)、離婚後住房安排意見(遷出去向、接收方意見、單位證明等);

7、認為有第三者插足的、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及基本情況及有關證據、證人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

8、有生理缺陷的,提供法醫鑑定或醫院鑑定。患有精神病、痴呆病、性病等,要提供患病時間、醫院診治證明、結婚時有無隱瞞等證據。

9、能證明案件全部或部分事實的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