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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訴訟離婚律師如何委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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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訴訟離婚律師如何委託?

涉外訴訟離婚律師如何委託?

訴訟離婚

法院管轄

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等的規定,現將我國關於涉外離婚訴訟的管轄權原則歸納如下:

1.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華要求離婚的,應按我國《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境外要求離婚的,當地法院是否受理,由該法院依其國內法決定。

3.中國公民一方居住在國外,一方居住在國內,不論哪一方向我國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國內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權管轄。如國外一方在居住國法院起訴,國內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的,我國民法院有權受理。如果雙方均為出國人員,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向出國前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

4.在國內結婚並定居國外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婚姻締結地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我國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婚姻締結地或一方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5.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應由原告或者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在海外結婚並定居的華僑,如定居國法院以離婚訴訟須由國籍所屬國法院管轄為由不予受理,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國內的最後居住地人民法院受理。

關於離婚適用法律的問題。我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根據這一規定,我國公民和外國人在我國申請離婚,應按我國《婚姻法》的規定辦理;由外國法院受理的我國公民和外國人的離婚案件,按外國的法律規定辦理。

涉外訴訟

1、在國內的一方提出離婚訴訟,按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法律進行委託。

2、在國外的一方,可以不回國就委託律師辦理離婚。

離婚案件中的一方或雙方,可以在不回國的情況下,委託律師代為辦理離婚案件。但當事人必須向法院出具委託書和意見書,委託書和意見書須經當地公證機關公證、我駐外使領館認證,亦可由我駐外使領館直接公證)。意見書包括同意離婚或不同意離婚的書面意見,要求離婚或同意離婚的,還要出具公證後的對有關財產的分割、子女扶養等的書面處理意見。

離婚訴訟一般需要夫妻雙方同時在場,如果夫妻雙方中有一方現在正在國外,那麼國外的那一份需要駐外使館進行公證由對方的委託律師來進行婚姻訴訟,而國外一方委託的律師必須是有我國國籍的律師,外國國籍是不允許進行我國訴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