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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起訴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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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離婚起訴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離婚起訴一方不同意能離嗎

如果進行起訴離婚,另一方不同意能不能離的成要看符不符合夫妻關係破裂的相關條件。

法院判決離婚需要具備法定的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這些情形包括重婚或者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

一方下落不明。先不說符合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很少,即使存在法定判決離婚的情形,實踐中也通常因為證據不足等原因而無法滿足法定判決離婚的條件。

在不具備法定離婚情形的離婚訴訟中,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是法官不予判決離婚的一個重要理由。法庭上,對方往往稱夫妻之間感情尚在,希望能繼續好好生活,對於此種情形,法官通常會給被告一個機會,希望雙方能夠珍惜夫妻之間的感情,維繫夫妻關係,判決駁回起訴。

通常,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原因有兩種情況

1、真誠悔過,不想離婚。雖然生活中夫妻之間會因為一些生活上的瑣事經常發生口角,但被告放不下與原告之間的感情,不管原告想離婚的決心多麼堅決,被告仍想挽留。

2、被告明知夫妻感情已經徹底破裂,無法繼續共同生活。但對於夫妻共有的財產,被告想獨吞或者想得到大部分。為了轉移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故意拖延時間不同意離婚。

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規定:“判決不準離婚或者調解和好的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對於第一次判決不予離婚的案件,需要六個月之後才可以提起第二次訴訟,而這六個月的時間,則為對方惡意轉移財產提供了可乘之機。為此,當事人要做好防止財產轉移的準備,以免造成自己財產權益的損失。

二、協議離婚要帶戶口本嗎?

協議離婚需要帶戶口本。在進行協議離婚的過程中,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若沒有戶口本是辦理不了的。協議離婚必須帶上雙方的身份證、結婚證、戶口本和離婚協議書。

如果在協議離婚的過程中,沒有帶戶口本,這時候可以通過兩種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一是申請補辦戶口本;二是到戶籍部門開具戶籍證明。

離婚還分為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如果是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那麼沒有戶口本也是可以起訴離婚的,一般來說只需要要帶上離婚起訴書、結婚證、身份證、小孩的戶口或出生證原件,如果有財產需要法院分割,還要帶上財產相關證據,如房產證、機動車行駛證等,就可以起訴離婚了。

所以說,沒有戶口本還是可以離婚的。只要通過申請補辦戶口本或者是開具戶籍證明,亦或者是訴訟離婚,都是可以離婚的。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一條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機關不與登記的,應當出份書面說明,說明不與登記的理由。

婚姻登記協議離婚需要帶戶口本。並且還需要攜帶身份證以及結婚證。如果沒有攜帶戶口本的話,可以到現場進行補辦戶口本或者到相關部門辦理戶籍證明。同時,如果要進行訴訟離婚的話,則不需要帶戶口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