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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應準備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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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訴離婚應準備什麼手續

起訴離婚應準備什麼手續

申請離婚時,應當提供下列檔案:

(1)要求確定離婚的起訴書(一式三份);

(2)戶口簿;

(3)身份證(暫住證、戶口登記證、軍官證、士官證、文職幹部證等);

(4)結婚證。

二、離婚訴訟程式

首先是離婚訴訟的,一般有下面三個階段

(一)第一階段:起訴階段

這一階段包括以下三個程式:

1.原告寫好起訴狀,準備好證據,將訴狀及副本和證據提交到法院;

2.人民法院對提交來的相關資料進行審查、核實;

3.審查後符合規定的應予立案,不符合規定決定不予立案的要返還相關資料,書面通知當事人,說明不立案的理由。

(二)第二階段:辯護階段

1.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案件後將原告起訴書副本送達至被告人,並通知被告自立案之日起十五日內應當向法院作出書面答辯狀;

2.被告人應在規定期限內作出書面答辯,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期限的應提出書面申請並說明理由;

3.如果被告人沒有在期限內作出答辯的,不影響法院對案件的審理。

(三)第三階段:開庭審理階段

這一階段主要是對案件做全面的審查、確認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離婚案件的話在審理前應當調解,無法調解的根據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雙方均可委託律師或其他專業人士代理訴訟,一般情況下,離婚案件的雙方當事人是必須到庭的,如果確實有特殊的原因不能到庭的,必須書面向法院出具是否離婚的意見書。

法院根據相關證據、實際情況做出是否准予離婚的判決,准予離婚的,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作出具體決定。

離婚訴訟終結後,當事人對法院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時間為收到判決書開始的十五天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