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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丈夫離婚訴權的限制有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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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對丈夫離婚訴權的限制有什麼?

對丈夫離婚訴權的限制有什麼?

不能使用訴訟離婚的情形:

(1)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

(2)判決不準離婚或法院調解和好、原告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不能提起離婚訴訟。對於原離婚訴訟的被告,則不受此限。

(3)現役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非現役軍人一方不能提起離婚訴訟。

女方在《民法典》規定期間內提出離婚不受該條規定的限制。該條規定目的在於保護婦女、兒童的利益,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出於某種緊迫的原因,而且本人對婚姻及其後果已有思想準備,這表明她認為離婚才代表其利益,如不及時受理和不判決離婚,反而會構成對其合法權益的損害,可能更加不利於對孕婦、產婦和嬰兒的保護。

二、涉外訴訟離婚財產分割怎麼適用法律?

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以及因離婚而引起的財產分割,適用我國法律。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離婚適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不動產的所有權,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

1、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2、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女性在懷孕期間,男性不能提出訴訟離婚,若是由我國法院受理的涉外離婚案件,離婚時應該依照案件受理地的法律處理財產。夫妻婚內的不動產,適用於不動產所有地的法律處理。離婚時,婚內共同財產應當先協商處理,協商不成時,法院會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出具判決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