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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時結婚買的保單怎麼處理

離婚 閱讀(2.52W)

投保是在兩人婚姻存續期間進行的,所以應當認定保單的現金價值與紅利為夫妻雙方共同財產,由雙方自行協商如何分割,協商不成由法院判決。如果是夫妻中的一方為被保險人,另一方為投保人,離婚後,投保人不再想為被保險人繳費,這時就可以採用變更投保人的方法,由被保險方自行繼續交費,從而延續保單的有效性。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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