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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好後可以起訴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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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解和好後可以起訴離婚嗎

調解是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的必經程式,由於其發生在訴訟過程中,所以也叫訴訟內調解。在訴訟過程中進行調解,有利於對當事人進行法制宣傳教育和思想指導工作,能有效預防糾紛的進一步惡化。調解後雙方當事人和好,原告撤訴,訴訟結束。那麼調解和好後可以起訴離婚嗎?以下是具體介紹。

一、調解和好後可以起訴離婚嗎

1、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所以起訴離婚是公民的一項權利。如果婚姻關係中,即便調解和好,之後仍然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款規定,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所以如果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六個月內不能起訴離婚。

二、調解和好後能提起離婚訴訟嗎

1、一般情況下,起訴離婚是公民的基本權利,但是也有例外,即調解和好,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六個月內不能起訴離婚。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都是維持原有身份關係的案件,規定在一定期限內不得起訴,有利於穩定和改善身份當事人之間的關係,因此規定六個月的期限是有必要的。但是人身關係畢竟不是財產關係,前者是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而感情又是會發展變化的,因此,在六個月內如果出現新情況,或者原告有新理由,或者被告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2、對上述規定,具體來說:

(1)調解和好後,離婚訴訟中原告的起訴權是受到限制的。通常情況下,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法院不予受理。也就是說兩次離婚訴訟的期間隔時間為六個月。

(2)六個月內不準再次提起離婚訴訟並不是絕對的。如果在六個月內發生新情況,原告有新的理由,則可以不受上述規定的限制,再次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法院可以受理。在司法實踐中,新情況一般是指被告實施了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行為,或者被告實施家庭暴力且造成或足以造成原告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或者被告私自轉移夫妻共同財產、可能影響原告合法權益等。

(3)六個月內不準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規定適用於前一次離婚訴訟的原告。如果是前一次離婚訴訟的被告作為本次訴訟的原告時,是不受六個月的期限限制的。

需要注意,原告自動撤訴,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或者按撤訴處理的離婚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人民法院也不予受理。想要起訴離婚,最好事先諮詢專業的離婚律師,看是否存在不能起訴離婚的因素。如果不存在,可以在專業離婚律師的代理下提起離婚訴訟,從而更好地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