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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務補償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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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家務補償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一、離婚家務補償適用的情形是什麼?

家務補償”是“對實行分別財產制從事家務勞動的一方配偶離婚時的補償”。《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條規定:“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適用家務補償的條件:

①夫妻對於婚後所得財產進行分別所有的約定。

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較多義務。

③在離婚時行使請求權。

二、離婚可以索要賠償的情形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是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雖未辦理結婚登記,但有配偶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外人也以為他們是夫妻的,亦構成重婚。重婚行為,是一種嚴重侵害配偶權的行為,是對一夫一妻制的嚴重破壞。

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在實踐中往往有一種誤區,以為重婚罪的追究只能是自訴,即只有受害者主動追究其刑事責任,司法機關才會受理,其實不然。仍有相當的重婚責任的追究是在公安機關介人偵查下的結果。當然,在民事活動,特別是離婚案件中,對於重婚責任的追究,不以重婚罪的認定為前提。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行為。對於偶爾、隱蔽的婚外性行為,不在此列。也即雖有可能影響夫妻關係,甚至最終導致夫妻感情破裂,但不能追究過錯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司法實踐中容易引發的爭議是,何為持續、穩定的共同居住,也即什麼樣的時間段才能認為是持續、穩定的。在實踐中,一般以3個月以上共同居住情形,會認定為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而若是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則可能構成重婚,受害者可以追究過錯方的重婚責任。

3、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由此,夫妻間日常生活中的偶爾打鬧、爭吵不構成家庭暴力。並且,對於家庭暴力的責任追究,需要造成一定的傷害後果。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虐待,是指以作為或不作為的形式,對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員歧視、折磨、摧殘,使其在精神上、肉體上遭受損害的違法行為。如打罵、恐嚇、凍餓、患病不予治療、限制人身自由等。遺棄,是指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的一方,對需要贍養、撫養、扶養的另一方,不履行義務的違法行為。

虐待、遺棄家庭成員均以一定的損害後果來表現,情節惡劣的,可追究相應的刑事責任。

一般情況下,對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時候,法院有可能都不會支援男女提出來的所謂的家務補償。不過,不排除有少部分的人在結婚以後就非常的不負責任,家裡面的老人,孩子,所有的家務等這些事情全部都是配有一個人在承擔,而另一方所謂的在外工作卻也沒有給家庭做過任何的經濟貢獻,這種特殊情況也可以索要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