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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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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訴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怎麼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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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相關民事法律規範的規定,各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男女雙方,有自主選擇結婚物件的權利,但在現實生活中,存在一方許諾暫時結婚,一段實踐後離婚的欺詐行為,對於此種現象,另一方當事人在意識到自己被欺詐後,會起訴離婚,你是否知道起訴離婚協議存在欺詐怎麼處理?

1、什麼是欺詐離婚

欺詐離婚是指一方當事人為了達到離婚的真正目的,採取欺詐手段向對方許諾先離婚再復婚,以騙取對方同意暫時離婚的行為。

欺詐離婚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這種離婚是欺詐方的真實意思,而受欺詐一方並無真實意思。

第二、欺詐方的目的在於騙取對方同意離婚,以達到真正離婚的目的因而並無復婚的意思,而受欺詐方卻期待目的達到後即行復婚。

第三、受欺詐方既是受害人,又與欺詐方共同欺騙婚姻登記機關。

2、協議離婚應該滿足什麼條件?

我國《婚姻法》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當事人之間協議離婚,應當具備以下三個條件:

(1)協議離婚必須是夫妻雙方完全自願。男女雙方自願離婚的,准予離婚。如果一方當事人以欺詐、脅迫等手段,在違背對方真實意願的情況下與之達成離婚協議,經婚姻機關查實 後,應當不予登記。

(2)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已經對子女和財產等問題作出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願並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時,發給 離婚證。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財產和債務處理等協議事項。如果當事人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以及財產的分割等問題未作適當處理,婚姻登記機關不能為其 辦理離婚登記。

(3)必須雙方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事人離婚的,必須雙方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離婚登記。離婚登記是當事人之間解除身份關係的行為,必須由當事人本人親自辦理,不能由他人代理。

3、離婚協議書籤訂的欺詐、脅迫問題怎麼處理?

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確實有不同於一般民事合同的地方,由於離婚雙方畢竟有過夫妻名分,共同生活過一段時間,可能還育有子女,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除了純粹的利益考慮外,常常難以避免地包含一些感情因素,所以,法院在確認協議可撤銷或變更時,不能輕易將協議中一方放棄主要或大部分財產的約定認定為顯失公平或重大誤解,而予以撤銷或變更。同時對於"乘人之危"的認定,也應謹慎,不宜將急欲離婚的一方在財產上做出讓步視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後果只有在一方利用他方生產,行為能力受限而監護人監護不力等情況下,迫使他方籤明顯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協議,才可認定為乘人之危。

另外,關於在脅迫行為下籤訂的問題。若一方不能舉證證明另一方在簽訂協議時存在脅迫的事實,即無法舉證,則法院很難認定。實踐中,常見一方認為脅迫的情況是:當另一方當場捉姦在床,另一方以要將捉姦資料散佈出去為要挾,一方不得已,在離婚協議上簽字後,一定要即時報警,或採用其他方法取證,不要太顧及臉面而丟棄固證的時機。否則,產生爭議對己不利。

根據以上資訊,我們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審理起訴離婚協議存在欺詐行為的民事案件時,會要求起訴方承擔對方實施了欺詐行為的證據。若有實際證據能證明對方實施了欺詐行為的,法院會判決離婚,並且此時實施了欺詐行為的另一方當事人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