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離婚>

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件?

離婚 閱讀(2.99W)

一、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件?

協議離婚需要準備哪些證件?

當事人申請離婚,應當持有下列證件和證明:戶口證明;居民身份證;所在單位、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出具的介紹信;離婚協議書;結婚證。此外,還應當交付辦理離婚證及存檔所需的單人免冠照片(根據不同地區的要求提供),並按照婚姻登記機關的要求填寫《離婚申請書》。

二、協議離婚的審查中,工作人員需查清哪些問題?

工作人員應查明:離婚申請人是否是合法夫妻;離婚雙方申請人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離婚是否確實出於雙方自願;對子女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對財產問題的處理是否妥當,等等。如登記機關發現離婚的當事人有違反婚姻法的行為,應給予批評教育或不準予登記。違反刑法的,要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為防止輕率離婚和假離婚,工作人員應對感情尚未完全破裂的當事人進行思想教育和調解和好工作。

三、離婚的協議怎麼寫有效?

雙方當事人同意離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財產處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等財產的分割和夫妻共同債務的負擔等;其他事宜,如住房問題、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或者其他雙方認為有必要在協議書上明確的內容。辦理離婚登記後,備案於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無需公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