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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感情破裂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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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訴訟感情破裂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大家都知道離婚的話,對於財產分割或者是孩子撫養權問題的確定都是需要遵循一個最基本原則的,這些原則在法律當中,都有著明確規定,比如說法官進行離婚案件判決是看夫妻感情破裂的問題,很多人都想了解一下。離婚訴訟感情破裂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一、離婚訴訟感情破裂證據的規定是什麼?

“照顧無過錯方”是法院在處理離婚案件中的一個基本原則,因此,律師在代理離婚案件中,收集對方有過錯的證據是必要的。從實踐中看,就是收集另一方有婚外情、同居、家庭暴力、不良惡習、惡意轉移、隱匿夫妻共同財產、製造偽證等行為的證據。本文主要討論書證的收集與運用。

書證是指以文字、符號、圖畫所記載或表現的內容、含義來證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書面材料。離婚官司中,書證被大量運用。比如:結婚證、公證書、保證書、遺囑、借條、情書等。我們在代理案件過程中,發現書證容易出現的問題有:

1、書證形式有瑕疵。比如結婚證,當事人的結婚證是通過親朋好友的關係辦理的,當事人並未親自到場;或者,結婚證根本就是花錢買回來的,根本不具備法律效力。這樣,在處理離婚案件時會引起一系列的問題。

2、書證內容有瑕疵,甚至重大缺陷。比如離婚協議。按一般規定,離婚協議應該包括三項內容:

①夫妻離婚的合意;

②財產分割的合意;

③子女撫養問題的合意。

二、起訴離婚需要什麼證據

應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證據:

1、提供結婚登記證書。提供結婚登記證書的目的是證明雙方存在婚姻關係。如果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要求離婚的,應提供下落不明一方出走時間、親友不知其下落的證明材料,如去社群居委會申請出具相關的證明。未辦理登記手續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提供同居時的年齡、未登記的原因的證明材料。

2、提供婚姻基礎狀況的相關證據。這項證據的證明目的是關於婚姻系自由戀愛,還是包辦婚姻或買賣婚姻等情況。證據的形式可以是證人證言或者其他書面的證據。

3、提供婚後感情的證據材料,婚後感情是好是壞還是一般,是否分居及分居的時間、原因等證明材料。

4、提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明材料和證人線索。如一方有生理缺陷、精神病應提供縣級以上醫院、精神病院的診斷證明書,患病的具體時間。如一方因違法犯罪被判刑或勞教要求離婚的,應提供法院的判決書、勞改地點。如一方因婚外情引起離婚的,應提供第三者的姓名、單位、住址等有關證明材料,不過在收集這項證據時,最好像專業的婚姻律師求助,以免對他人造成侵權。

5、提供子女的相關資料。提供的資訊應包括子女人數及姓名、性別、出生時間、是婚生、非婚生還是收養或繼子女的證明材料、子女的健康狀況,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證明材料。

首先,小編可以明確的告訴大家一切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實已經破裂的證據都可以利用起來。當然平時的時候要注意收集這些證據,比如說男方出軌的話,那麼關於出軌的一些證明材料都可以提交給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