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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離婚適用簡易程式的,應當在三個月以內完成。如果適用普通程式,審理期限是六個月。【法律依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准,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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