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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如何提出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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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行為能力人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要如何提出離婚?
律師解析: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離婚不能通過民政局協議離婚,只能通過法院訴訟離婚。具體如下: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原告提出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通常受理此類案件。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第一順位法定代理人是其配偶。在離婚訴訟中,其配偶自然不能作為其代理人,要變更其父母等近親屬為代理人。在離婚訴訟程式中或離婚訴訟程式前,必須通過一個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式,確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行為能力。該特別程式是在離婚本訴前還是中提出,均符合法律規定。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作為被告進行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的配偶在離婚訴訟前或訴訟中必須提出確認行為能力特別程式的申請。該特別程式應解決兩個問題,一個是確認行為能力,一個是監護人即法定代理人的變更或指定。如果是在離婚本訴中提出,本訴應當中止,待特別程式完成後,恢復本訴的審理。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