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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方一個想離婚一個不想離婚怎麼辦?

離婚 閱讀(1.13W)

一、雙方一個想離婚一個不想離婚怎麼辦?

雙方一個想離婚一個不想離婚怎麼辦?

若是夫妻雙方一個想要離婚,一個不想要離婚的話,可以到當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來進行解決。且若是夫妻雙方已經分居一段時間,並且夫妻雙方感情調節不成的,那法院一般會判予離婚。

對方不同意離婚的,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訴離婚。離婚時通常需要到被告的住所地法院起訴離婚,被告住所地和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需要到被告的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此外,還需要準備起訴狀、結婚證、感情不和的證據清單等材料。如果堅決要離婚,可以在六個月以後再次起訴離婚,第二次起訴,開庭後,法庭還會調解,如果調解不成,法庭會同意離婚,出具准予離婚的《民事調解書》或者《判決書》。

既然採取的是訴訟離婚,就是希望在對方不同意離婚或對財產分割、債務分擔、子女撫養等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前提下,實現由法院判決離婚的目的,而不是通過起訴離婚迫使對方同意離婚。所以就無需考慮另一方同不同意了。一方不同意離婚,另外一方只有聘請律師通過法院訴訟離婚,訴訟離婚是強制離婚,不需要夫妻雙方都同意離婚。只要想要離婚的一方能夠向法庭提交夫妻雙方感情確實破裂、有婚外情、家庭暴力等情況,通常法院都能夠判決離婚的。如第一次判決不準予離婚,下次起訴需待六個月以後再次起訴離婚。

只有具備以上四個條件的離婚案件,人民法院才能受理。

離婚案件起訴時,起訴者應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①原告、被告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工作單位及現住址;

②訴訟請求和所根據的事實和理由;

③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

人民法院決定受理案件,訴訟離婚程式也隨即開始。

二、離婚案件的管轄

婚姻案件,一般情況下按照《民事訴訟法》的規定,管轄一般以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但在以下五種特殊情況下除外,由原告住所地或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於婚姻案件管轄的特殊情形,指下面的情況之一:

(一)對不在中國領域內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二)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三)對被監禁的人(是指因涉嫌犯罪被羈押、判刑或者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離婚訴訟;

(四)非軍人對軍人(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一方提起的離婚訴訟;

(五)被告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1年,原告一方起訴要求離婚的訴訟。

我國的離婚案件近年來數量在不斷增長,需要注意的是,起訴離婚就說明雙方是在沒有達成一致的條件下才起訴的,如果被告不同意那麼就儘量的找出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來證明,且起訴離婚就必須要有證據,沒有證據的就只有等到6個月之後再次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