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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離婚訴訟時間是什麼時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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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二次離婚訴訟時間是什麼時候?

第二次離婚訴訟時間是什麼時候?

第二次訴訟離婚時間一般是第一次判決生效後的六個月。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第七項,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七)判決不準離婚和調解和好的離婚案件,判決、調解維持收養關係的案件,沒有新情況、新理由,原告在六個月內又起訴的,不予受理。

根據第二百零二條,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係的判決、調解書,不得申請再審。

但這六個月期間出現新情況新理由的,可以提前進行第二次訴訟。

二、《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人民法院對下列起訴,分別情形,予以處理:

(一)依照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訴訟;

(二)依照法律規定,雙方當事人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訴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

(三)依照法律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告知原告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

(四)對不屬於本院管轄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五)對判決、裁定、調解書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當事人又起訴的,告知原告申請再審,但人民法院准許撤訴的裁定除外。

三、第二次起訴就一定能離婚嗎?

第二次起訴離婚,法院依然會根據案件證據、庭審情況、《民法典》和相關司法解釋,來審查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只有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法院才會判決離婚,與第一次、第二次甚至第三次起訴離婚沒有多大關係。

世界上沒有離不了的婚姻,只要想離婚,離婚僅是遲早的問題,需要一個過程,需要掌握一定的技巧,第一次判決不準離婚的,不要急著半年後就馬上提起第二次離婚,第二次起訴前還應當繼續準備離婚的證據,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做好充分準備,且不可大意。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訴訟離婚】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上面訴說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一般情況下,第二次訴訟離婚應在一審過後的六個月。另外第二次訴訟離婚成功的概率相對第一次要大一些,畢竟有了之前一次的經驗,第二次訴訟離婚準備的可能就會更加充分一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