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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離婚 閱讀(1.55W)

法院判決離婚的原因只有一種,即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那麼法院是以什麼標準來認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呢? 實務中,法院會從以下幾個方面考慮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夫妻感情破裂的認定標準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法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包括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在訴訟實務中,一方提出離婚的原因往往不是法定的離婚理由,即使存在法定離婚理由,也會因為當事人缺乏收集證據的意識,而錯過了證據收集的最佳時機。這就會導致一方第一次起訴離婚時被法院駁回訴訟請求,只能等到6個月之後重新起訴。

 
法律依據:

《婚姻法》(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