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異地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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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異地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異地辦理離婚證需要什麼手續?

異地辦理離婚證需要辦理的手續是雙方當事人必須要攜帶各自的身份證明,及相關材料到民政部門辦理。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五條、《婚姻登記工作暫行規範》的有關規定,對於異地離婚向有關法院應提供的材料有一下幾種。

1、夫妻雙方須帶上各自的身份證明;

2、雙方的結婚證;

3、離婚訴狀及其附件;

4、與案件有關的相關證據;

5、人民法院需要的相關材料及有關證件。

二、起訴離婚的程式是什麼?

提起離婚訴訟至離婚判決生效,一般要經過如下階段: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

一般夫妻一方要求離婚,另外一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如果沒有虐待、遺棄、嚴重的家庭暴力、一方和他人同居或重婚的,一般法院是不會判決離婚的。一般性的打罵、通姦、甚至嫖娼都不一定能在第一次離婚訴訟中解除夫妻關係。此時提起上訴沒有太大的意義,二審法院基本維持一審法院的判決。而提起上訴到上訴判決又需要數月時間,對於急於離婚的一方不利。

所以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一般要經過兩次訴訟,即第一次離婚訴訟判決不離後,在判決書生效滿6個月後提起第二次離婚,不滿6個月以同樣理由同一事實提起離婚的法院不予受理。第二次提起訴訟離婚,法院基本都會判決離婚。如果沒有公告送達等事件的發生,整個過程將經一年的時間。

雙方都同意離婚,但對於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意見不同的

在一審判決離婚後,如果不服法庭判決(調解),可以在收到判決書(調解書)之日起十五日(十日)內向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逾期不提起上訴,判決(調解)書生效。如果不及時提起上訴,在判決(調解)生效後,當事人不能就離婚與否申請再審,只能就有關的財產分割和子女撫育問題申請再審。

在我們國家現在要想離婚的話,那麼必須通過法律當中所規定的方式來完成離婚手續的辦理。比如說當事人是可以到當地的民政部門來解除婚姻關係的,目前我們國家並不支援異地辦理離婚手續,這也就意味著需要回到戶籍所在地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