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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訴訟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流程

離婚 閱讀(1.4W)

我國的民法典對訴訟離婚的手續作出了規定。通常情況下,要向管轄法院提起訴訟。接著寫起訴狀,準備證據,遞交起訴狀和證據,由法院決定是否受理案件。如果法院受理案件,那會向被告發送起訴狀副本。接著法院排期並向雙方傳送傳票。雙方可委託律師代理訴訟,參與開庭審理。法院作出判決後,發判決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
一,調解無效的,應當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後,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准予離婚。

民法典訴訟離婚需要辦理哪些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