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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財產分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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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官司財產分割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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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人的觀念改變,離婚人數越來越多,離婚官司居高不下。離婚涉及到的最難處理的問題財產分割,打算離婚的人在瞭解離婚官司財產分割法官判決的依據以後就可以清楚的知道哪些財產屬於自己哪些屬於對方的。具體的內容可以隨小編一起詳細分析。

一、離婚官司財產分割法官判決的依據

1、《婚姻法》規定,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

2、第四十一條離婚時,原為夫妻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應當共同償還。共同財產不足清償的,或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由雙方協議清償;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3、第四十二條 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4、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1)重婚的;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3)實施家庭暴力的;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5、第四十七條離婚時,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企圖侵佔另一方財產的,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夫妻共同財產或偽造債務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離婚後,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離婚財產分割的基本原則

根據約定優先的原則,夫妻雙方對財產分割有約定的,依約辦理。如果沒有約定,依法辦理。依法分割時,主要遵循以下原則:

1、婚前財產歸個人所有。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臨界點是結婚登記之日,即結婚日之前形成的財產,各自名下的歸個人所有結,不因為結婚而改變財產屬性,不發生共有關係。如果夫妻雙方有協議,將某一項婚前財產約定為夫妻共同財產,法律並不禁止,約定有效。

2、婚後財產共同共有。結婚日之後形成的財產,無論是登記在個人名下,還是登記在夫妻雙方名下,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雙方共同共有。對於共有財產,夫妻關係存續期間,一般不得請求分割;離婚時,任何一方可以請求分割。如離婚時未分割或遺漏分割,離婚後可以重新請求分割。

3、跨界財產視情況而定。因為婚前財產與婚後財產的界限是結婚登記之日,該種界定,簡單明瞭,易於理解。對於不動產而言,只要檢視權利憑證的日期即可;對於動產,只要檢視商品的購買日期即可。但是,該種分類簡單卻並不公平,尤其不能處理如下特殊情況:

(1)有些房產購買在婚前,取得房產證在婚後;

(2)另外,有些房產,雖是婚後取得,但系夫妻一方父母全額代付款項購買;

(3)有些房產,一方婚前支付首付,但按揭款是婚後共同支付。此時,如果全憑房產憑證日期判斷財產屬性未免不公。這三種特殊情況,是新的社會時期出現的新問題,新婚姻法司法解釋對此進行了特殊規定:

一是,婚前全款購房,婚後取得房產證,房屋登記在一方個人名下的,系一方個人財產;

二是,婚後,一方父母代為全額付款購房,房屋登記在一方小孩名下的,房屋系該一方個人所有;

三是,婚前一方支付首付,婚後共同還貸的,婚後共同還貸所對應的房屋價值,一方應對另一方予以補償。

起訴離婚的,需要經過訴訟程式以後,涉及到離婚官司財產分割法官將依法作出判決,確保財產分割的公平公正。財產分割一直都是離婚的最大和最難解決的問題,不少離婚調解不好的,最後只能通過法律解決。選擇法律解決離婚,目的就是為了公平公正的分割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