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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內出軌怎麼處理判幾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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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婚內出軌怎麼處理判幾年

婚內出軌怎麼處理判幾年

婚內出軌不會被判刑,只有重婚的情況下才有可能構成重婚罪。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如果是因為老婆出軌而導致離婚,並且有確鑿的證據證明對方的出軌行為,那對方就屬於過錯方,此時財產的分配可以偏向於另一方。根據訴訟中分財產時如果因一方有過錯而導致離婚,無過錯一方可多分的財產,並可以要求精神損害賠償的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條規定,重婚罪指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離婚損害賠償】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二、重婚罪的犯罪構成是什麼

犯罪構成:

(一)構成要件:

構成要件的內容為,有配偶而重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

1、行為主體分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即已有配偶並且沒有解除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所謂“有配偶”,是指男子有妻、女子有夫,而且夫妻關係處於存續期間。這種夫妻關係既包括經過合法的登記結婚而形成的夫妻關係,也包括事實上形成的夫妻關係。二是相婚者,即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人。後一種主體就其本身而言,並沒有“重婚”,但從重婚關係的整體來看,這種主體仍然是重婚的一方,在性質上與重婚者的行為完全相同,故我國刑法明文規定這種主體構成重婚罪。

2、實施重婚行為。

例如,重婚者又和第三者登記結婚,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重婚者又和第三者建立事實婚姻,或者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可稱之為事實重婚)。有爭議的是後一種情況。以往承認事實婚姻,故事實重婚也成立重婚罪,但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24條規定,事實婚姻無效,不受法律保護;於是人們會認為事實重婚不應繼續作為重婚罪的表現形式。本書認為,不能因為事實婚姻沒有得到婚姻法的承認,而否認後一種情況構成重婚罪。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公開以夫妻名義長期生活在一起,而且周圍民眾也認為二人存在夫妻關係。事實重婚關係的存在,侵犯了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有必要認定為重婚罪。另一方面,事實婚姻是否有效與事實婚姻是否構成重婚罪並非同一議題;任何重婚罪中至少有一個婚姻關係無效,不受法律保護;要求兩個以上的婚姻關係均有效才構成重婚罪,有自相矛盾之嫌。當然,不能擴大事實婚姻的範圍。一般的同居關係、關係等不被民眾認為是夫妻關係的情形,不能認定為事實婚姻。

(二)責任形式:

責任形式為故意。重婚者明知自己有配偶而又故意與他人結婚,如果認為自己的配偶死亡或者認為自己與他人沒有配偶關係而再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相婚者必須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如果確實不知道對方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不構成重婚罪。

結婚後因遭受自然災害外流謀生,或者因配偶長期外出下落不明,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又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因強迫、包辦婚姻或因婚後受虐待外逃,或者已婚婦女在被拐賣後,與他人形成事實婚姻的,都是由於受客觀條件所迫,不具有期待可能性,因而阻卻責任,不宜以重婚罪論處。但是,上述婦女又與他人前往婚姻登記機關登記結婚的,並不缺乏期待可能性,仍應認定為重婚罪。

常見情形:

(一)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二)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三)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四)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綜上所述,如果在婚姻內一方只是出軌的話還不至於構成犯罪被判刑,但是如果婚內出軌還構成了重婚的情形的話就屬於是重婚罪就會被判刑的,當然出軌的話,受害方是可以提出離婚的,而且如果提起訴訟離婚的話法院也會判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