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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精神病離婚只能到法院起訴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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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方精神病離婚只能到法院起訴嗎?

男方精神病離婚只能到法院起訴嗎

男方患有精神疾病離婚只能到法院起訴,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12條第2項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辦理離婚登記,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因此,精神病人本人或者配偶要求離婚的,只能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的方式離婚。

在離婚訴訟中,法院分割離婚財產時,應適當給精神病人多分,並判定另一方離婚後給予某些護理和照顧。我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九條規定:“夫妻雙方有互相扶養的義務。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對精神病人未盡扶養義務的,以及精神病人因治療所支出的醫療費,以及必要的、合理的生活費,精神病人及其利害關係人有權向法院行使給付請求權,要求對方及時支付。總之,目的是為了切實保護離婚訴訟中精神病人一方的各項合法權益。

二、起訴離婚的流程是什麼?

(一)當事人起訴,首先應提交起訴書,並按對方當事人人數提交相應份數的副本。當事人是公民的,應寫明雙方當事人的姓名、性別、年齡、籍貫、住址;當事人是單位 的,應寫明單位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起訴書正文應寫明請求事項和起訴事實、理由,尾部須署名或蓋公章。

(二)根據"誰主張誰舉證"原則,原 告向法院起訴應提交下列材料:

1、原告主體資格的材料。如居民身份證、戶口本、護照、港澳同胞回鄉證、結婚證等證據的原件和影印件;企業單位作為原告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商業登記證明等材料的影印件。

2、證明原告訴訟主張的證據。如合同、協議、債權文書(借條、欠條等)、收發貨憑證、往來信函等。

(三)當事人向法院提交書證,應填寫一式兩份證據清單,詳細列明提交證據的名稱、頁數。證據經法院承辦人核對後,由承辦人在證據清單上 簽字蓋章,一份交當事人,一份備案。

(四)立案庭在當事人履行必須的手續和交齊有關證據材料之後,在七天內,對符合立案條件的,辦理立案手續;對不符合立案條件的,依法裁定不予受理。

(五)當事人應在收到受理通知書之日起七天內預交案件受理費和其他訴訟費用,如確有困難,可在預交期內向本院提出減、緩、免交的書面申請,逾期不交或者書面申請緩、減、免交未獲批准而仍不預交的,本院將裁定按自動撤訴處理。

(六)提交糾紛提起的訴訟手續後,案件由法院排期開庭,當事人應服從法院的各項工作安排,並於結案後到財務室結算訴訟費用,多退少補。

如果丈夫在結婚之前就有精神疾病,是男方家庭隱瞞了這種狀況,本質上雙方的婚姻就是無效的,或者說男方的精神疾病特別的嚴重,一般情況下也無法辦理到結婚證的,假如是婚後因為受到刺激才換上了精神病,跟精神病人無法協議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