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丟失一本結婚證的,需要帶好戶口本和身份證到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有工作人員對當事人的檔案進行查證,情況屬實的,補發結婚證。《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規定,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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