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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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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我們都知道,婚姻因為有了法律約束所以顯得尤為重要。也正是因為這樣,夫妻雙方必須履行其義務,承擔其責任。然而,有些婚姻即使存在但也可以起訴是無效的。下面小編將根據我國法律為大家詳細介紹什麼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一、什麼是婚姻無效?

婚姻無效,是指當事人雙方不具法定結婚條件或沒有履行法定結婚程式而締結的婚姻,不產生合法婚姻的法律效力。婚姻無效作為一種法律制度,是專門用來解決違法結婚問題的。

二、什麼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1、重婚;

2、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3、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即近親結婚;

4、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婚姻無效案件,對婚姻效力的審理不適用調解,應當依法作出判決,有關婚姻效力的判決一經作出即生效。涉及財產分割及子女撫養的,可以調解,對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問題的判決不服的,可以上訴。

三、無效婚姻法律後果

無效婚姻的法律後果有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和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一)無效婚姻或可撤銷婚姻的溯及力的問題

《婚姻法》[1] 第十二條規定:“無效或可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可在司法實踐,許多法學界學者認為自始無效婚姻與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後果應當有所區別,自始無效婚姻因嚴重違背社會公益要件,違反社會的公序良俗,應自始無效,有溯及力,而可撤銷婚姻只是一般性違背社會的私益要件,違法程度不是很嚴重,應從被宣告撤銷之日起無效,婚姻登記管理機關或人民法院對撤銷宣告無溯及力。

(二)當事人是否具有夫妻關係

《婚姻法》的第十二條規定“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我認為,自始無效婚姻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而可撤銷婚姻,在宣告撤銷之前,應認可當事人之間的夫妻關係,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

(三)當事人之間的財產關係

《婚姻法》第十二條規定:“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在司法實踐中我們需要全面周到的處理:雙方當事人同居期間各自所得的財產歸個人所有,對是否個人財產舉證不明,且無法查實的,按共同財產認定,均有分割權,雙方共同購置的財產按共有財產分割,個人所欠債,個人獨立償還,共同所欠債,由雙主負連帶責任予以償還。而且,婚姻無效或被撤銷後,生活困難一方可以請求另一方提供必要經濟補償,無過錯一方還可向過錯方請求損害賠償。

(四)父母子女關係

《婚姻法》規定:“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明確的是什麼情況可以起訴婚姻無效,並可以有效的避免悲劇的發生。另外,我們可以瞭解,在我國,婚姻無效包含四類情況,即重婚、未到婚齡、近親婚姻、以及患有不應該結婚的疾病,希望大家能多多瞭解相關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