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換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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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換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換結婚證需要什麼手續辦理

可以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結婚證,以舊換新需要的材料:

1、雙方有效的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原件;

2、原結婚證或加蓋查檔專用章的婚姻登記檔案影印件;

3、雙方當事人提交3張2寸雙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4、申請補領時當事人所持身份證件上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證號碼與婚姻登記檔案不一致的,當事人還應當提交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資訊變更的證明材料;

5、當事人結婚登記檔案遺失或者難以查證的,當事人應當提交檔案保管部門出具的檔案遺失或者難以查證的證明和能證明婚姻關係的充分證據證明材料。

法律依據: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第十七條結婚證、離婚證遺失或者損毀的,當事人可以持戶口簿、身份證向原辦理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婚姻登記機關對當事人的婚姻登記檔案進行查證,確認屬實的,應當為當事人補發結婚證、離婚證。

二、結婚證辦理條件  

1、當事人依法辦理結婚登記後,結婚證遺失、損毀或者與所持身份證件資訊不一致,且當事人現今仍然維持該婚姻狀況的;

2、當事人可以向原辦理該婚姻登記的機關或者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補領;

3、當事人親自到婚姻登記處提出申請,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

4、當事人提供的證件、證明材料,必須是合法、完整、真實、有效的。

根據《婚姻登記條例》

第十八條 婚姻登記機關及其婚姻登記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為不符合婚姻登記條件的當事人辦理婚姻登記的;

(二)玩忽職守造成婚姻登記檔案損失的;

(三)辦理婚姻登記或者補發結婚證、離婚證超過收費標準收取費用的。

違反前款第(三)項規定收取的費用,應當退還當事人。

如果雙方在婚姻登記之後,結婚證有損害或者遺失的話,那麼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辦理補辦。一般當事人需要婚姻登記機構進行辦理申請,並且填寫申請補領婚姻登記證宣告書,符合條件的可以進行補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