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結婚>

17年新婚姻法有哪些更改

結婚 閱讀(5.34K)

17年新婚姻法有哪些更改

婚姻是人們認為的的愛情的歸屬,一段好的愛情,必將成就好的婚姻。婚姻是兩個家庭的事,國家對於《婚姻法》的更新完善,也是按照社會發展中所存在的一些常見問題所進行的修改。那麼對於17年新婚姻法最新條例,您知道多少呢?接下來,小編為您詳細解述。

17年新婚姻法的有關條例的修改,以及增加項,是針對於近幾年的社會婚姻所出現的問題。以下是新婚姻法的部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本法是婚姻家庭關係的基本準則。

第二條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保護婦女、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實行計劃生育。

第三條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

第四條夫妻應當互相忠實,互相尊重;家庭成員間應當敬老愛幼,互相幫助,維護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關係。

第二章

結 婚

第五條結婚必須男女雙方完全自願,不許任何一方對他方加以強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六條結婚年齡,男不得早於二十二週歲,女不得早於二十週歲。晚婚晚育應予鼓勵。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禁止結婚:

(一)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

(二)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

第八條要求結婚的男女雙方必須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結婚登記。符合本法規定的,予以登記,發給結婚證。取得結婚證,即確立夫妻關係。未辦理結婚登記的,應當補辦登記。

第九條登記結婚後,根據男女雙方約定,女方可以成為男方家庭的成員,男方可以成為女方家庭的成員。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無效:

(一)重婚的;

(二)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的;

(三)婚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婚後尚未治癒的;

(四)未到法定婚齡的。

第十一條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該婚姻。受脅迫的一方撤銷婚姻的請求,應當自結婚登記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十二條無效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無效。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是組成一個家庭的開始,每個人都希望有一個好的家庭氛圍。婚姻的附加品都太多,但也不能少,它決定著您婚後的生活質量。通過17年新婚姻法,其中的條例告訴我們,對於婚姻,我們應該十分謹慎與重視。如果您還有相關的婚姻方面的法律知識,需要得到解答,可以訪問本站,我們有專業的律師為您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