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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壞家庭的第三者法律怎麼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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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家庭的第三者法律怎麼處罰

破壞家庭的第三者法律怎麼處罰?

如果第三者沒有構成犯罪的法院不會對其進行處罰,但是會對其批評教育,要求其退還大額的財物。《最高任命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條第(3)項就明確規定:“因“小三”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一方和“小三”,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還有兩種情況是屬於構成犯罪的,、如果達到有配偶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程度,那就構成了重婚罪。如果是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構成破壞軍婚罪。

二、軍婚的相關規定

1、我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利用職權、從屬關係,以脅迫手段姦淫現役軍人的妻子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條的規定定罪處罰。”由此可見,破壞軍婚的,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行為。對於構成破壞軍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對破壞軍人婚姻情節一般的,軍人本人不願聲張的,為避免擴大不良影響,可不作處理。但要制止其不法行為。對於破壞軍人婚姻,造成軍人家庭破裂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則應當依法追究責任。

3、對現役軍人的配偶,一般不定罪處罰,但對隱瞞事實真相,欺騙他人與之結婚的現役軍人的配偶,在不妨礙軍人婚姻關係的前提下,可以按照重婚罪處理。

三、婚姻中屬於過錯的情況

1、重婚,必須是滿足過錯方與第三者達到結婚的狀態,也就是存在婚姻狀態。

2、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

3、家庭暴力,依據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後果的行為;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4、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必須是長期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行為,如,生病不給治、不給飯吃、不照顧等等。

因此對於破壞家庭的第三者法院能予以的懲罰一般只有批評教育還有幾歲接受社會的譴責。但是構成重婚罪與破壞軍婚罪的就沒有這麼簡單了,法院可以依法對當事人判刑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