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嗎?
異地可以辦理臨時身份證。離開戶籍地的群眾異地申請換領、補領居民身份證,有以下步驟:
第一步,本人到居住地公安機關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點申請,填寫《居民身份證異地受理登記表》,繳納證件工本費。其中,申請換領的交驗居民身份證,申請補領的交驗居民戶口簿或居住證。
第二步,異地受理點受理居民身份證換領、補領申請後,及時將受理資訊傳送至申請人戶籍地公安機關,戶籍地縣級公安機關及時稽核簽發。
第三步,居住地公安機關接到經稽核簽發的制證資訊後,在法定時限內完成製作與核驗發放,申請人憑領證回執到受理點領取證件。換領證件的,領取新證時應當交回原證。
二、居住地證明材料包括:
1、《居住證》或正規的房屋租賃合同、房屋產權證明檔案、購房合同、用人單位、就讀學校出具的住宿證明等。
2、就業證明包括《工作證》或工商營業執照、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出具的勞動關係證明、其他能夠有合法穩定就業的證明材料等。
3、就讀證明包括學生證或就讀學校出具的其他能夠證明就讀的材料等。
以上證明只要有一種能夠證明在此居住、就業、就學即可。
三、收費標準
1、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申領、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20元;
2、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丟失補領或損壞換領第二代居民身份證的居民收取工本費每證40元;
3、公安機關為居民辦理臨時第二代居民身份證收費標準為每證10元。
四、兩類人不能異地辦理身份證
一是因相貌特徵發生較大變化,且居民身份證未登記指紋資訊難以確認身份的;
二是有不良信用記錄的,包括偽造、變造、買賣、冒領、騙領、冒用居民戶口簿、身份證、護照、駕駛證和買賣、使用假證的人員,以及國家信用資訊共享交換平臺推送的不良信用記錄人員。對於以上情形,仍需回戶籍地申請辦理。
所有的公民都是需要辦理居民身份證明的材料,如果沒有辦理身份證也是會影響到公民的工作和生活等各個方面,如果公民的身份證到期後也是需要當戶籍所在地辦理更新,那麼在等待新的身份證的期間,也是可以到公安機關繳納工本費後辦理並領取臨時身份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