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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組家庭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是平等的嗎?

家事糾紛 閱讀(2.36W)

一、重組家庭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是平等的嗎?

重組家庭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是平等的嗎?

重組家庭子女的財產繼承權是平等的,兩者都是可以作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繼承被繼承者的遺產,但前提也是要確定繼子女和父母這間是形成了撫養的關係,也是得到了法律上的認可。

法律依據:《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係的繼子女。

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係的繼父母。

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二、遺囑的形式有哪些?

遺囑的形式有自書遺囑、代書遺囑、列印遺囑、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口頭遺囑和公證遺囑六種。

《民法典》(於2021年1月1日實施)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 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 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並由遺囑人、代書人和其他見證人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條 列印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遺囑每一頁簽名,註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 以錄音錄影形式立的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遺囑人和見證人應當在錄音錄影中記錄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 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後,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影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第一千一百三十九條 公證遺囑由遺囑人經公證機構辦理。

對於那些重組的家庭,不可避免的會出現繼子女的情形,此時只要在家庭重組之後,形成了扶養關係,那麼若是繼父母在世期間,並沒有就財產的分配問題訂立遺囑,那麼在其離世之後,繼子女與親生子女一樣,平等的享有遺產的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