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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棄嬰兒罪 | 怎麼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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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遺棄嬰兒罪,怎麼認定?

在現實生活中,我們會在一些報刊以及媒體上看到遺棄嬰兒的事件,嬰兒尚沒有生存能力,被遺棄之後,如果沒有被及時發現,就會造成嚴重的後果如死亡、殘疾等等。而遺棄嬰兒的人則會因為這種行為涉嫌構成遺棄嬰兒罪。那什麼是遺棄嬰兒罪?怎麼認定?我們將會在以下文章中為您詳細說明。

一、什麼是遺棄嬰兒罪?

1、遺棄罪(刑法第261條),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 2、遺棄行為情節惡劣是指:由於遺棄而致被害人重傷、死亡的;被害人因被遺棄而生活無著,流離失所,被迫沿街乞討的;因遺棄而使被害人走投無路被迫自殺的;行為人屢經教育,拒絕改正而使被害人的生活陷一危難境地的;遺棄手段十分惡劣的(如在遺棄中又有打罵、虐待行為的)等等。 3、犯本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二、遺棄嬰兒罪怎麼認定?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被害人在家庭成員中的平等權利。物件只限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我國婚姻法明確規定:“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並對家庭成員之間應履行的扶養義務作了規定。有負擔能力而拒不履行扶養義務,就侵犯了年老、年幼、患病或者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在家庭中的平等權利。遺棄行為往往給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威脅,為輿論所不齒,也影響社會的安定團結。因此,同遺棄的犯罪行為作鬥爭,有助於造成一個少有所養,老有所依的良好的社會環境,有助於保護婦女、特別是兒童和老人的合法權益。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對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應當扶養而拒不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所謂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員,是指家庭成員中具有以下幾種情況的人:

(1)因年老、傷殘、疾病等原因,喪失勞動能力,沒有生活來源;

(2)雖有生活來源,但因病、老、傷殘,生活不能自理的:

(3)因年幼或智力低下等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除了對於具有這類情況的家庭成員外,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必須是對被遺棄者負有法律上的扶養義務而且具有撫養能力的人。只有具備這種條件的人,才可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如果在法律上不負有扶養義務,互相間不存在扶養關係,也就不發生遺棄的問題。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即明知自己應履行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拒絕扶養的動機是各種各樣的,如有的把老人視為累贅而遺棄;有的藉口已離婚對所生子女不予撫養:有的為創造再婚條件遺棄兒童;有的為了逼迫對方離婚而遺棄妻子或者丈夫等。總之,遺棄者都是出於個人主義極端自私自利思想或者是其他卑鄙動機。

我們也就知道了遺棄嬰兒罪的當事人只能是對嬰兒負有撫養義務的人,如嬰兒的父母、監護人等等。由於嬰兒沒有生存能力,遺棄嬰兒往往會造成嬰兒的死亡,所以它造成的後果極為嚴重。除了遺棄嬰兒之外,遺棄沒有生活自現能力的父母或生病的配偶都會構成遺棄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