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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執行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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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執行嗎?

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執行嗎?

家庭唯一住房可以被法院執行,但是也是需要結合具體的情況來進行判斷的,申請強制執行必須符合以下條件:一是必須有生效的行政裁判文書作,如對於一審判決,必須是在法定期間內無人上訴,而二審判決,經作出即生效。二是裁判文書必須具有可執行的內容。如,財產關係人身關係一般不能強制執行。三是義務人拒絕履行司法文書規定的義務,就是在履行期限內拒不履行。四是申請人在法定期間內提出執行申請:即履行期限屆滿還不履行的2年之內。五是符合人民法院的管轄的規定,即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二、被執行人住房超過生活所必需的認定是什麼?

(一)被執行人住房超過生活所必需的認定標準

不能單純以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房屋數量為標準,應結合被執行人的居住情況、房屋面積、房屋價格等多種因素予以認定。

1、被執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賃房屋。實踐中經常存在這樣的情況,被執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時因從事生產經營又從第三人處租賃房屋,並且長期固定在租賃房屋內從事日常生產生活;或者被執行人在城鎮購置了商品房,同時又在農村承包集體土地從事畜牧養殖或經濟作物種植,為了生產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臨時建築長期居住。被執行人對住房享有所有權,因此只要被執行人享有穩定的居住權,即使該第二處住房並未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也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住房已經超過了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2、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儘管被執行人除唯

一住房外無其他財產可供執行,但與被執行人共同居住的家庭成員名下有其他房產。如果被執行人長期居住在家庭成員名下的房屋,並將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給第三人用於收益。由於被執行人具有相對穩定的其他住所,因此此種情況下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住房已經超過了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3、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積過大。對於被執行人的房屋面積明顯超過生活所必需的認定標準,可以參照當地建設部門公佈的上年度人均最低

4、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價格過高。考慮到我國各地經濟發展不平衡的實際情況,對於認定被執行人住房是否超過生活所必需的另一標準就是價格判斷原則,法院可以依照被執行人住房在當地的市場價格作為參考標準。因為在經濟發達地區或者大城市,不同地段的房屋價格差異很大,當被執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處的位置、地段、結構或用途等條件使其實際價值較大,評估變現後即使安置被執行人及其所撫養家屬後仍有足額房產變價款實現債權,則法院可以認定被執行人的住房已經超過生活所必需的標準。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如果遇到了借錢不還的這種情況,可以到法院起訴,獲得了生效判決之後可以申請強制執行,如果家裡只有唯一的住房,在一些特殊情況之下,也是可以申請強制執行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