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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執行凍結後怎麼可以解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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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制執行凍結後怎麼可以解開?

強制執行凍結後怎麼可以解開?

強制執行凍結後如果已經執行完畢的話,是可以申請解除的。人民法院在受理申請強制執行後,會依法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如:直接劃撥被執行人銀行賬戶財產、扣押拍賣被執行人車輛、房屋等。若確無可執行財產的,人民法院會裁定中止執行,待對方有可執行財產時再恢復執行。

二、相關法律規定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二十四條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以及刑事判決、裁定中的財產部分,由第一審人民法院或者與第一審人民法院同級的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法律規定由人民法院執行的其他法律文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第二百四十四條

被執行人未按執行通知履行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人民法院有權查封、扣押、凍結、拍賣、變賣被執行人應當履行義務部分的財產。但應當保留被執行人及其所扶養家屬的生活必需品。採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

三、強制執行和解後凍結解除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雙方當事人私下達成和解協議後,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裁定中止執行後,被執行人申請解除凍結措施的,法院會准許。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條 和解協議達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執行:

(一)各方當事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的;

(二)一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和解協議,其他當事人予以認可的;

(三)當事人達成口頭和解協議,執行人員將和解協議內容記入筆錄,由各方當事人簽名或者蓋章的。

第三條 中止執行後,申請執行人申請解除查封、扣押、凍結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許。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申請強制執行主要指的就是法院生效的法律文書,並沒有得到相關人員的執行,所以在這種情況之下申請強制執行,法院必須要做出一定的行為,比如說查封扣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