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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微家庭暴力能否報警

家庭暴力 閱讀(2.47W)
輕微家庭暴力能否報警
在事實調查清楚、證據收集充分的情況下,建立涉嫌家庭暴力人員管理檔案。告誡應當結合公安機關執法實際,對違反法律、法規的下列家庭暴力行為之一的,應依照本辦法作出告誡:
(一)情節特別輕微,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二)主動消除或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受害人諒解,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三)情節較輕,經公安機關調解處理,當事人達成協議,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四)其他不宜作出行政處罰的家庭暴力行為。
社群婦聯應接待家庭暴力投訴,對家庭矛盾糾紛不激烈,沒有報警的家庭暴力人員進行系統的跟蹤調查瞭解,及時化解矛盾,並積極為家庭暴力家庭提供心理健康、家庭關係指導等服務,切實維護婦女、兒童、老年人的合法權益。
遭受家庭暴力的受害人應當主動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在適當的時候向街道、村委會、人民調解委員會、公安機關等社會組織或者公權力機關等求助,請求他們介入進行調解、教育甚至處罰,這樣才能使行為人知道自己行為的嚴重性,才能讓其知道“家法”遠不如國法大"這個道理。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三條 
當事人因遭受家庭暴力或者面臨家庭暴力的現實危險,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條 
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應當以書面方式提出;書面申請確有困難的,可以口頭申請,由人民法院記入筆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