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家庭暴力>

一方家庭暴力離婚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家庭暴力 閱讀(2.06W)

一、一方家庭暴力離婚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一方家庭暴力離婚的處理方法是什麼

因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處理因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而導致的離婚案件,應當查明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感情狀況,實施暴力、虐待和遺棄行為的事實和情節。

如平時感情不好,實施上述行為是經常的、一貫的、惡劣的,已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如果平時感情尚好,上述行為是一時而為之且情節不嚴重的,應當責其改過並著重進行調解,化解糾紛。

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導致離婚的,和因重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引起的離婚案件裡相同的是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二、遇到家庭暴力怎樣蒐集證據

有下列幾種方式:

(一)證人證言。發生家庭暴力時有可能會被其他人員目睹到,比如說小區的保安,比如說自己的父母或者是家中的朋友還有保姆或者是鄰居等等。

(二)如果家庭暴力發生後,曾經報過警,那麼警方那裡會有出警記錄,通常警方對家庭暴力的處理會有一整套法定的程式。

(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治療的憑據。如果受害人受傷了應當由公安機關出具法醫鑑定的介紹信,對傷情進行司法鑑定,同時受害者需要及時的到醫院進行治療,那麼治療時還會有醫院的診斷證明和醫藥費的收據以及病例。這些書證都應當好好的保留,包括受害人後期的持續性治療,有關書證也應當妥善的儲存。

(四)如果受害人曾經向婦聯投訴過家庭成員的施暴行為,婦聯同志曾經對該事做過處理,並且找對方進行過調解工作,那麼婦聯機構既有原來的工作記錄,同時也可以為曾經發生的家庭暴力單獨出具書證。

(五)如果曾向居民委員會或者是村民委員會反映過這種問題,這有關機構也可以出具書證。

(六)如果受害人曾經向雙方的或者是一方的工作單位求助過,那麼工作單位的領導也可以代表單位為其出具書證。

(七)如果受害人和施暴者之間發生糾紛時,曾有過通話錄音,那麼這個通話錄音也可以作為附著的證據。

(八)在發生家庭暴力之後,如果對方曾寫過保證書、懺悔書、承諾書等等這樣的文書,保證以後絕不再發生暴力行為的這些書面材料也可以作為證據。

(九)被對方毆打後如果拍攝過相關照片的或者說有視訊錄影資料的也可以作為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