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關於彩禮返還的額度,目前法律法規中,尚未做出明確的規定。
2、通常是當事人根據不同情形做了具體的要求,可參考以下數額返還彩禮:
(1)雙方沒領結婚證且沒有同居生活的或雙方領了結婚證,但實際沒有同居生活的,彩禮應全額返還。但如果是男方反悔的,女方返還彩禮80%左右。
(2)雙方領了結婚證,且同居生活的,女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男方提出離婚的,一年內的返還4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30%左右。如果女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3)男女雙方沒領結婚證,但是又在一起同居生活的,同居關係解除後,如是女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6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50%左右;男方提出的,一年內的返還50%左右,兩年內的返還40%左右。如果女方再同居期間懷孕流產的,在此基礎上再少返還彩禮總額的20%。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五條 當事人請求返還按照習俗給付的彩禮的,如果查明屬於以下情形,人民法院應當予以支援:
(一)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
(二)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確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給付並導致給付人生活困難。
適用前款第二項、第三項的規定,應當以雙方離婚為條件。
二、女方不退彩禮的條件是什麼
1、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
2、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的;
3、所接受的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
彩禮返還需要按照婚姻的情況確定是否返還還有返還的金額,不需要退還彩禮的情況包括男女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兩年以上,雙方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同居生活雖不滿兩年,但生育子女,彩禮確已用於共同生活等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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