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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之間什麼樣的算婚前財產?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01W)
夫妻之間什麼樣的算婚前財產?

一、夫妻之間什麼樣的算婚前財產?

婚前財產是指在婚姻關係締結前,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婚前財產的界定時間為雙方結婚登記之日,結婚登記前雙方分別所有的財產歸一方所有,結婚登記日後一方單獨獲得或雙方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法律另有規定或當事人特別約定外,作為婚後夫妻共同財產。這樣規定的目的在於簡化財產關係,便於離婚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二、婚前財產如何界定?

一方的婚前財產是指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包括動產和不動產。一方婚前財產可分為以下4類:

1、個人所有的財產,如工資、獎金,從事生產、經營取得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資本收益以及其他合法收入。

2、一方婚前已經取得的財產權利,如一方婚前取得的債權等。

3、婚前財產的孳息,包括個人財產婚前孳息。

4、一方婚前以貨幣、股權等形式存在,而婚後表現為另一形態的財產。

三、婚前財產分割的情況有哪些?

1、夫妻雙方對財產歸誰所有以書面形式約定的,或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應按約定處理。但規避法律的約定無效。

2、夫妻雙方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共同財產的處理原則。

3、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複員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藥補助費和回鄉生產補助費,應歸本人所有。

4、夫妻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在分割財產時,各自分別管理、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雙方所分財產相差懸殊的,差額部分,由多得財產的一方以與差額相當的財產抵償另一方。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一方或雙方受贈的禮金、禮物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數量等情況合理分割。

各自出資購置、各自使用的財物,原則上歸各自所有。

夫妻之間的婚前財產屬於各自在婚姻關係締結之前所擁有的財產,而不歸共同財產所屬。如果雙方在婚前就個人的協議和共同財產的部分歸屬問題進行協商一致並簽署的一份婚前財產協議的,那麼這份協議也是受到法律保護,對雙方都有約束作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