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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法補償的動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14W)
合法補償的動遷房屬於共同財產嗎?

合法補償的動遷房不一定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需要結合動遷房的產權歸屬進行判斷確定。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取得的共同財產包括:工資、獎金,生產、經營的收益,智慧財產權的收益,繼承或贈予所得的財產(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除外),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養老保險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徵收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應當足額支付土地補償款、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款等費用。

所謂拆遷安置房是指因都市計畫、土地開發等原因進行拆遷,而安置給被拆遷人或承租人居住使用的房屋。因為其安置物件是特定的動遷安置戶,該類房屋的買賣除受法律、法規的規範之外,還受到當地政府相關的地方政策的約束。所以和一般的商品房交易有很大的不同。

拆遷安置房一般需五年才能進行上市交易。安置房如果進行了產權登記並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是可以上市交易的,房屋權屬證書(房產證)是權利人依法擁有房屋合法權利並對房屋行佔有、使用受益和處分的唯一合法憑證。依法登記的房屋權利受國家法律的保護。其它任何房產證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不管是什麼性質的房屋只有在取得房產證後才可以進行二次交易,沒有取得房產證是禁止上市交易的。

一方的婚前財產,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可見,我國現行法律或司法解釋對土地補償款的權屬問題沒有作出明確規定或解釋,因此主張個人所有或者主張共同所有,都沒有明確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動遷房是否屬於夫妻雙方共同財產,需要結合動遷房的產權歸屬性質決定,如果是夫妻雙方共同擁有的房產,或者房屋產權登記在夫妻雙方共同名下,則屬於共同財產,如果是婚前一方的個人房產,則不屬於夫妻共同財產,也不用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