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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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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者重婚罪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是可以認定為重婚的,如果不知情的情況下與第三者是不構成重婚罪的因為我國法律上規定的重婚罪是明知對方已經存在婚姻關係的情況下,再次辦理了結婚登記的行為,具體情況下可以按照法律上規定的程式來進行認定。

只有在第三者明知對方已有配偶的情況下,故意與之結婚的(包括登記結婚或者事實婚)才能構成重婚罪。重婚,是有配偶者再行結婚的行為。即已經有了一個婚姻關係,又與他人締結第二個婚姻關係。具有兩種形式: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而構成的重婚。只要雙方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不論雙方同居與否,或是否舉行婚禮,重婚即已形成。

(2)事實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與他人以夫妻名義(或關係)共同生活,雖未辦理結婚登記手續,但事實上已構成重婚。重婚是違反《民法典》一夫一妻制原則的違法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立法一貫保護一夫一妻制,禁止重婚。構成重婚罪的,必須依法承擔刑事責任。

根據司法實踐經驗,重婚行為主要有以下幾種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後,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

2.與配偶登記結婚的,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此即兩個事實婚的重婚。

4.與原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其登記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同居而重婚。由此可知,重婚在一定程度上和事實婚姻掛上了鉤。

重婚罪的認定是基於實際的犯罪事實而定的,對於不知情的情況是不屬於重婚罪的認定範圍的,特別是重婚的認定還需要按照法定重婚或者事實重婚來進行認定,如果符合上述條件的,則可以對當事人處兩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