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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的意外險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1W)

父母的意外險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父母的意外險賠償款是夫妻共同財產嗎

夫妻一方父母車禍死亡,保險公司賠償給兒子的保險金,是夫妻共同財產嗎?在離婚的時候需要分割嗎?杭州離婚律師李曉娟今天對此問題進行以案說法。

我們來說一個2021年6月29日判下來的案子。

小紅、小明原來是夫妻,於2020年4月14日經法院調解離婚。

調解離婚時,小紅、小明均稱無共同財產、共同債權債務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小明父親大明因交通事故身亡,其生前投保了駕乘車意外身故或全殘險,指定受益人為小明。

大明逝世後,保險公司於2017年7月17日給付小明保險金2000000元。

離婚後,小紅以離婚後財產糾紛為案由,要求分割用該筆保險金購買的房屋、車輛等。

法院會支援嗎?

庭審中,小紅提供了小明銀行卡餘額還有37萬多。

而與此同時,小明提供了小明父親大明死亡醫學證明書、保險公司的理賠批單相互結合,用來證明小明父親因交通事故身亡後,小明作為受益人獲得了保險公司一筆共計2000000元的保險金。

同時,保險金入賬後,除了該筆款項的理財認購、回購,其餘部分全部為支取,沒有存入,也就是說,小紅、小明雙方婚姻關係存續期間,該賬戶中除了理賠款,沒有其他收入進入上述兩個賬戶中。

綜上,可以認定,小明銀行卡中在離婚時的餘款37萬元為保險金中的一部分,系小明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小紅主張婚內購買的登記在小明名下A房屋為小紅、小明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共同財產。

小明主張為2000000元保險金中的400000元所購買,系小明個人財產。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結合本案,小明父親因交通事故逝世後,保險公司給付小明的保險金為人身保險保險金,所謂人身保險是以人的壽命和身體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其與人身性質緊密相關,小明父親將受益人指定為小明,可以認定為對小明個人的贈與,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法院認為,根據小明所提供的2018年7月份之前的借條影印件,結合小紅、小明雙方在獲得保險金之前的收入、經濟狀況,可以認定原、小明在獲得保險金之前並沒有經濟能力全款購買案涉房屋,故法院採信小明的主張,認定房屋為用保險金所購買。

故案涉房屋,系小明個人財產,不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配。

車輛也同以上分析。

小紅、小明於2020年4月14日在法院調解離婚時,法院詢問原、小明雙方共同財產情況,雙方均答沒有。

可以推定,小紅是綜合考慮了當時雙方的財產及負債情況,也明知夫妻雙方存款系來源於小明父親身亡的保險金,故放棄了對財產進行分配。

小明亦沒有要求小紅負擔債務,而且沒有要求小紅負擔孩子撫養費。

同時根據小明所提供的一系列證據可見,小明現已經處於負債狀態,小紅要求小明大額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首先沒有事實根據。

其次,對直接撫養子女且沒有要求小紅負擔債務、負擔撫養費的小明來說亦不公平。

綜上,對小紅要求小明支付共同財產折價款共計30萬元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援。

通過本案例我們可以發現,夫妻一方父母意外身亡所得的保險金,法院一般會判定為是子女的個人財產,在離婚案件中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另外杭州專業離婚律師提醒大家,保險金等作為婚內個人財產的款項,最好和婚內其他收入相分離,否則在同一個賬戶內進出頻繁,也會被認定為是個人財產和共同財產發生混同,個人財產也將成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