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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後家暴女兒 | 前妻能否變更撫養權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47W)
離婚後家暴女兒,前妻能否變更撫養權

因打老婆、鬧離婚等事件口碑暴跌的一個公司創始人李一,這一次又因涉嫌家暴女兒闖進公眾視野。

8月29日晚,李一的前妻張一在社交平臺晒出一段疑似李一家暴女兒的視訊,視訊中鏡頭有些晃動,接著傳來男人歇斯底里的怒吼聲,以及女孩因恐懼發出的尖叫聲。

視訊畫面不多,但從聲音上傳遞了大量資訊,如果前妻張一的指控是真實的話,足以推知李一情緒易失控,暴躁易怒,女兒將無時無刻生活在被家暴的恐懼中。

除視訊外,張一還配有一段長文,斥責李一“你一點沒變”,明確指控李一“野蠻地毆打我們的女兒”,並稱女兒因受威脅,不能把被家暴一事告訴媽媽。

網友們看到張一發布的文字和視訊,義憤填膺,紛紛建議張一帶著女兒報警,送李一進監獄。

早在2011年,張一被李一家暴一事就鬧得沸沸揚揚,但離婚後,張一選擇發文原諒李一的家暴行為,李一則承諾會為了女兒做個好父親。

但任何原諒都是有底線的,繼家暴前妻事件之後,若李一又對女兒實施家暴,他不僅會成為萬眾唾棄的物件,接受法律制裁,同時張一有權變更女兒的撫養權,讓女兒遠離噩夢。

01 離婚後如何變更子女撫養權?

根據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如果雙方都同意變更子女的撫養權,而且變更後對子女的生活更有利的話,雙方可以通過辦理撫養權協議公證將子女的撫養權變更給另一方

在辦理此類公證時,依照規定,需要提交這些材料:

①子女的出生證明或者戶口簿;

②雙方的離婚證、身份證、戶口簿、離婚協議書;

③變更撫養權協議書。

協議變更子女撫養權相對簡單,但要建立在雙方協商一致的基礎上。

如果對方存在家暴行為,嚴重威脅子女的生命健康安全,且不同意變更子女撫養權的,根據《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5條的規定,父母一方可以單方面向法院起訴,請求依法變更子女撫養權。

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需要準備這些材料:

①變更撫養權起訴狀,寫明雙方的身份資訊、訴訟請求、事實理由、結語及敬詞;

②離婚證、離婚協議書影印件或者離婚判決書影印件;

③身份證影印件;

④子女的出生證明;

⑤證據證明材料。

02 變更撫養權要蒐集哪些證據?

離婚後,為了保證子女成長環境的穩定性,變更撫養權並非隨意而為,往往需要滿足一定條件。

《民法典婚姻家庭編解釋(一)》第56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變更子女撫養關係,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①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嚴重疾病或者因傷殘無力繼續撫養子女;

②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盡撫養義務或有虐待子女行為,或者其與子女共同生活對子女身心健康確有不利影響;

③已滿八週歲的子女,願隨另一方生活,該方又有撫養能力;

④有其他正當理由需要變更。

結合法條及司法實踐來看,離婚後變更子女撫養關係案件,如果一方有不良嗜好、性格缺陷、疾病等不適宜撫養子女或者無力撫養子女的情況,另一方請求變更子女撫養權往往容易得到法院支援。

如果張一因李一對女兒實施家暴,想要向人民法院起訴變更子女撫養權,可以蒐集以下證據:

①報警記錄及警察的詢問筆錄;

②女兒在醫院就診的診斷證明、傷情鑑定等;

③女兒被家暴的視訊資料;

④若對方患有嚴重疾病,還需要醫學鑑定部門出具的證明材料;

⑤原告當事人的工資收入等其他財產收入證明,證實自己有能力撫養女兒。

除此之外,根據張一的描述,李一對女兒實施家暴的行為還涉嫌刑事犯罪,如果女兒被家暴經鑑定達到輕傷以上程度的,依法可以構成故意傷害罪。

如果不構成輕傷,但通過大量的證據材料,能夠證明李一持續性、經常性地實施家庭暴力,可認定構成虐待罪,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綜上,離婚後如果對方有家暴等不適宜撫養子女的情形,可以向法院起訴變更撫養權,以保護子女健康成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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