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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登記要帶什麼證件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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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再登記要帶什麼證件材料?

一、離婚再登記要帶什麼證件材料?

再婚除了需要帶離婚證,其他需要提交的證件如下:

1、本人常住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現場影印);

2、本人無配偶以及與對方當事人沒有直系血親和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係的簽字宣告(現場填寫);

3、當事人提交3張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現場照相,不過得交納一定費用)。

離婚後再申請結婚,根據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的程式,依次需要準備的證件材料如下所示:

1、申請:取男女雙方各自的身份證原件(臨時身份證)、戶口本原件(戶藉證明/集體戶口頁)、三張2寸近期免冠合影照。離過婚的請帶上離婚證或判決書。

2、受理:到一方戶口所在地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辦公大廳,雙方親自到場遞交上述手續;

3、審查:檢視戶口本,身份證,看身份證是否過期,照片是否與當事人相同;

4、登記:問雙方是否自願,雙方書寫宣告書,簽名、按指印,登記人員編號、登記列印結婚證,填寫<結婚登記審查處理表>;

5、發證:辦理登記手續後,相關登記手續存檔,當場發給雙方結婚證書,正式宣告締結夫妻關係,法律對雙方當事人的婚姻關係予以確認帶上離婚證。

二、離婚再結婚的要求有什麼?

準備結婚的兩人無論是初婚還是再婚都需要滿足相關要求:

1、雙方必須是自願結婚,不得受他人脅迫而結婚;

2、雙方都需要滿足結婚的法定年齡:男方不能小於22週歲,女方不能小於20週歲;

3、初婚者需要提供單身證明;再婚者必須有無配偶證明,比如離婚證、離婚判決書或者伴侶死亡證明;

4、雙方為非近親關係,即雙方不是直系血親也不是旁系三代以內血親關係。

綜上所述,離婚後當事人再次申請辦理結婚登記手續,與首次結婚需要準備的證件材料差不多,但是為了證明自己上一段婚姻已經徹底結束,需要攜帶離婚成立生效的法定材料,經過民政部門現場審查確認後,符合法定再婚條件可以直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