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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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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共同財產如何分

1、夫妻離婚時,夫妻財產的分割主要是指對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在夫妻財產的分割中,確定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以及如何分割夫妻財產是其中的關鍵問題。

2、確定夫妻財產的範圍,應分清夫妻個人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和家庭共同財產,既要保護婚姻關係中夫妻雙方的利益,也要保護家庭關係中其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任何人的財產權利都應當受到保護,不能受到侵害。在離婚時,法律規定的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和夫妻雙方約定屬於個人所有的財產應當屬於夫妻個人,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家庭共有財產中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應當從家庭共有財產中分離出來。

3、在離婚時,應進行分家析產。關於夫妻個人財產,下列財產為夫妻一方特定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男女雙方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的規定。

家庭共同財產包括夫妻共同財產、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和全家共有的財產。屬於其他家庭成員的財產,不能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加以分割。屬於家庭共有的財產,因離婚而離開家庭的一方可以以共同共有中共有人的資格,分得其應有的份額。未成年子女通過繼承、受贈及其他合法途徑獲得的財產,屬於其本人所有,有離婚後負責撫養該子女的一方代為管理。

夫妻離婚時,所應分割的財產僅僅是夫妻共同財產,其範圍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所規定的屬於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以及《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條中規定的夫妻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的部分,即法定共同財產和約定的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為,即,“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夫妻約定屬於共同所有的財產為約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約定夫妻共同財產既可以是法定共同財產,也可以是法定個人財產。對於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同財產難以確定的,在離婚時,主張權利的一方有舉證責任。當事人舉不出有力證據又無法查實的,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夫妻雙方對共同財產歸誰所有,以夫妻雙方的約定優先。有約定的,離婚時應按雙方的約定處理。夫妻雙方的約定,可以以書面形式約定,也可以以口頭形式約定。對於口頭形式約定,必須雙方無爭議,方按口頭約定的協議處理。夫妻雙方關於共同財產分割的約定,不能規避法律。如果規避法律,則該約定無效。

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需要對財產進行分割,分割的時候可以選擇協議或者是訴訟的方式,但是不管是採取哪種方式分割的時候都只能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當然個人財產也可以贈予給對方,但是不屬於分割。所有的約定都需要在離婚協議當中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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