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法律站>婚姻家庭>婚姻家庭案例>

可以在登記地起訴離婚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95W)

一、可以在登記地起訴離婚嗎?

可以在登記地起訴離婚嗎?

夫妻雙方都不能在婚姻登記地訴訟離婚,在婚姻登記地辦理離婚的前提條件是雙方有離婚協議書,如果沒辦法協商離婚,只能到被告所在地的民事法院提起訴訟,訴訟離婚的話,就需要向法院提供確切的能證明感情已經破裂的證據了。

起訴離婚,原則上需要到對方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如果結婚登記地是一方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則可以起訴離婚。

一般情況下提起離婚訴訟是要到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的。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十二條規定,夫妻一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夫妻雙方離開住所地超過一年,一方起訴離婚的案件,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有兩種方式選擇,一種方式是雙方協議離婚,協商好雙方一起去民政局辦理相關離婚手續,這種情況是男女雙方都同意離婚;另一種方式是去法院提起訴訟離婚,這種情況適用於一方不同意離婚。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起訴離婚,原則上需要到對方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起訴離婚,如果結婚登記地是一方戶籍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則可以起訴離婚。

二、辦理離婚需要的材料有哪些?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

(二)本人的結婚證;

(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

辦理離婚登記的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華僑、外國人除應當出具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證件、證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門居民、臺灣居民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證、身份證,華僑、外國人還應當出具本人的有效護照或者其他有效國際旅行證件。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三、起訴離婚的管轄原則是什麼?

(一)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行政區域內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省級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實際情況,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辦理雙方或者一方常住戶口在本鄉(鎮)的內地居民之間的婚姻登記。

(二)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或者其確定的民政部門,辦理一方常住戶口在轄區內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門、臺灣居民以及華僑、出國人員的婚姻登記。辦理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開發區等特別區域內居民婚姻登記的機關由省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確定。

具有辦理婚姻登記職能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設定婚姻登記處。省、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民政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設定婚姻登記處,應當形成檔案,對外公佈並報上級民政部門備案。

在夫妻的婚姻關係無法存續的時候,如果是想要離婚的雙方當事人就一些問題無法達成一致的,此時也是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但是是需要收集相關的離婚證據的,只要是這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雙方之間的感情已經完全破裂了,就是可以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