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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權財產分割比例有固定的要求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2.77W)

繼承權財產分割比例有固定的要求嗎?
一、繼承權財產分割比例有固定的要求嗎?

沒有固定的要求。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

二、繼承權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1、繼承權是自然人基於一定的身份關係享有的權利

2、繼承權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規定或者合法有效的遺囑而享有的權利

3、繼承權的標的是遺產

4、繼承權是繼承人於被繼承人死亡時才可行使的權利的效力。

5、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6、公民的收入;

7、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8、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9、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10、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11、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12、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三、放棄繼承權和喪失繼承權的區別是什麼?

繼承權的放棄和喪失,其結果都是不發生繼承遺產的結果,但兩者卻有明顯的區別。

1﹑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自願放棄無償取得被繼承人的合法遺產的權利法。這種行為是出自繼承人自身內心意思的真實表示;喪失繼承權,是在滿足某些條件的情況下,經人民法院認定並作出判決而被剝奪其繼承權,這種被剝奪是依法強制執行的,不以被剝奪人的意志為轉移。

2﹑放棄繼承權必須在繼承開始之後,遺產處理之前用書面或口頭方式向其他繼承人表示,其效力可以追溯到繼承開始的時間;而喪失繼承權則可以發生後繼承開始之後,也可以發生在繼承開始之前,其顯示的方法是以人民法院的判決書的形式。

3﹑放棄繼承權是繼承人放棄自己繼承的一種權利,不受任何條件的限制,只要自己誠心的放棄表示即可,而喪失繼承權是依法剝奪繼承人的繼承權,這種被剝奪必須接受法定的限制,除外不能使繼承人喪失繼承權。

4﹑放棄繼承權的宣告可以在遺產處理前或在訴訟過程中收回,但需經人民法院依據其提出的理由作出決定;而喪失繼承權一旦由人民法院作出判決,則不能改變。

我國相關的法律中對於繼承權財產分割比例是沒有固定的規定或者條款進行約束的,都是需要雙方進行充分的協商之後達成一致的意見,並簽署一份繼承權相關的意見書雙方確認後進行簽字,這份繼承權的相關協議書才有相關的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