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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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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什麼

法律規定的夫妻共同財產範圍是什麼

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所共同擁有的財產。

所謂夫妻關係存續期間,是指夫妻結婚後到一方死亡或者離婚之前這段時間。

這期間夫妻所得的財產,除約定的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夫妻共同財產一般具有以下特徵:

第一,時間的限定性。

即從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開始,到解除夫妻關係或夫妻關係自然終止之日的婚姻關係存續的整個期間的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產。

第二,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限定性。

夫妻共同財產的範圍限於合法的夫妻一方或雙方在婚後所得的財產。而

夫妻一方的婚前財產為夫妻一方結婚前所得的個人財產,不因締結婚姻關係而自然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婚後所得的財產,是指財產權的取得時間或確定可以取得時間是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即從婚姻關係生效之日起,到配偶一方死亡或離婚生效時止。

對於夫妻一方婚後所得的財產,除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條規定的一方因受到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歸一方個人所有之外,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

第三,夫妻共同財產的來源。

為夫妻雙方或一方所得的財產,既包括夫妻通過勞動所得的財產,也包括其他非勞動所得的合法財產或者婚前財產轉化為婚後財產的情況,法律規定為個人財產的和夫妻約定為個人財產的除外。

對於婚前財產婚後雖轉化形態或自然流轉,但未涉及對方姓名的,除經營獲得的收益外,不應視為已經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

用婚前個人財產在婚後進行生產、經營活動所增值的部分,屬於《民法典》規定的“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