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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私自把房屋贈與孩子的行為是否有效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9.58K)

離婚律師觀點:夫妻一方私自將房屋贈送給孩子,贈與行為是否有效?

配偶私自把房屋贈與孩子的行為是否有效

當事人諮詢:

2002年,我和老婆結婚,2003年生了我兒子。2011年我們一起買了一套房子,房子登記在老婆名下。今年年我們開始分居。老婆自己簽了贈與合同,把房子贈與給兒子。

這份贈與合同有效嗎?

婚姻律師李曉娟解答: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本案中,您和您老婆對房屋共同享有所有權,您老婆贈與房屋應取得您的同意。

你們婚後購買的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兩人對該房屋享有平等的處理權,您老婆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您兒子,嚴重侵害了小明的產權權益。

因此,您老婆未經您同意擅自贈與房屋的行為應屬無效。

根據民法典規定,夫妻雙方在沒有約定其他財產製的情形下,夫妻對共同財產形式是共同共有,而非按份共有。夫妻一方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將共同財產無償贈與他人,侵害了另一方的財產權益,該贈與行為應認定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第三百零一條處分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及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變更性質或者用途的,應當經佔份額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智慧財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