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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放棄繼承權卻已經被過戶怎麼辦?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66W)

一、沒放棄繼承權卻已經被過戶怎麼辦?

沒放棄繼承權卻已經被過戶怎麼辦?

沒放棄繼承權卻已經被過戶完全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的。房屋繼承過戶不需要放棄繼承權,放棄繼承權是指放棄繼承遺產的權利,放棄繼承權後,就不能繼承遺產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條 【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效力】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法屬於國家所有的自然資源,所有權可以不登記。

第二百一十一條 【不動產登記申請資料】當事人申請登記,應當根據不同登記事項提供權屬證明和不動產界址、面積等必要材料。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 【繼承的接受和放棄】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以書面形式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

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六十日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放棄繼承公證需要提供的資料有哪些

辦理放棄繼承權公證時,應當逐項填寫公證申請表,並提交以下材料:

第一,本人的身份證明,如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等。

第二,被繼承人死亡的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放棄繼承權不具有實際的法律意義。

第三,本人與被繼承人關係的證明。可以由所在單位、所在街道辦事處或鄉鎮政府提供,只要能證明其確實享有繼承權即可。

第四,本人簽字的放棄繼承權宣告書。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遺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當代的社會繼承權,在沒有放棄的情況之下,那麼是受到法律的保護的,比如說如果是法定繼承的話,由第1順位的繼承人蔘與到遺產的繼承,如果沒有放棄繼承權,但是需要繼承的房屋,已經完成的過戶手續是可以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或者是通過和對方協商的方式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