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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婚姻登記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13W)

一、涉外婚姻登記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涉外婚姻登記無效的情形有哪些

出現重婚、有禁止結婚的親屬關係和未到法定婚齡情形的婚姻,可以認定為無效婚姻。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記機關不予登記:

(1)未到法定結婚年齡的;

(2)非自願的;

(3)已有配偶的;

(4)屬於直系血親或者三代以內旁系血親的;

(5)患有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的。

申請結婚登記的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辦理機構暫緩辦理結婚登記,並以書面形式向當事人說明理由:

(一)患有醫學上認為應當暫緩結婚的疾病的;

(二)辦理撤銷結婚登記申請手續不滿6個月的。

二、涉外婚姻的法律適用規定

我國《民法典》第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我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結婚問題上,採用的是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婚姻成立的實質要件還是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均以婚姻成立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的,適用中國法。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相應國家(地區)的法律。在不同國籍的當事人(包括無國籍人)離婚問題上,我國採用的是法院地法的原則,以受理離婚案件的法院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為準據法。以中國公民為一方、外國人為另一方的離婚案件由中國法院受理的,適用中國法。由其他國家(地區)的法院受理的,適用相應的國家(地區)的法律。

1、涉外結婚的法律適用原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由此可見,我國對於不同國籍的當事人之間的結婚問題,採用行為地法的原則。不論是結婚的實質要件還是形式要件,均以婚姻締結地所在國家(地區)的法律作為準據法。具體說來,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包括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結婚的,適用我國法律的規定;在我國境外結婚的,適用當地國家(地區)法律的規定。在後一種情況下,被當地國家(地區)確認有效,我國法律亦認其為有效。當然這種承認是以不違揹我國《民法典》的社會公共利益保留條款為前提的(這是適用外國法和國際慣例的基本要求)。

2、涉外結婚的條件

(1)中國公民同外國人在中國境內結婚。

中國公民與外國人要求在中國境內結婚,男女雙方當事人必須在不違揹我國婚姻法關於結婚自由、一夫一妻和男女平等原則的前提下,根據“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的原則,應適用中國法律。在不違揹我國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對外國人一方的結婚條件,可適當考慮其本國法律中的有關規定,以免該項婚姻被其本國認為無效。

(2)對結婚主體的限制

根據《中國公民同外國人辦理結婚登記的幾項規定》第4條之規定,以下兩類中國公民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第一類是一些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其範圍是:①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部隊中服役,具有軍籍的幹部和戰士。但一些原在部隊掌握核心機密和重大機密的復員、轉業軍人,在他們掌握和熟悉的機密失密前,也不能同外國人結婚。②外交人員。是指直接從事外交工作的人員,主要指外交部和我國駐外使、領館的外交官。③公安人員。是指在編的各級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的幹警。④機要人員和其掌握重大機密的人員。是指國家政機關、科研機構和企業單位從事機要工作,掌握國家重大機密和科技尖端機密的人員。

法律不準擔任特定公職的人員同外國人結婚,是為了維護國家的安全和利益,這也是世界各國立法的通例。

第二類是正在接受勞動教養和服刑的人。這類人由於違法或犯罪,正在接受法律制裁,被限制了人身自由,所以不準同外國人結婚。

(3)外國人與外國人(包括定居在我國的外國僑民)在中國境內結婚。

雙方都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或一方是在華工作的外國人,另一方是臨時來華的外國人,要求在我國辦理結婚登記的,如果符合我國有關法律規定的,雙方可到我國婚姻登記管理機關辦理結婚登記。為了保證我國婚姻登記的有效性,可以要求當事人提供本國法律有關在外國辦理結婚登記的有效條文。

涉外婚姻在進行登記的時候需要符合法定的程式以及條件,這樣才是合法的婚姻,否則是屬於無效的婚姻。其次涉外婚姻在攜帶資料的時候需要攜帶好護照或者是其他國籍證件,還需要有居留的證件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