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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一年半可以自動離婚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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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分居兩年並不能成為離婚的理由。生活中,夫妻分居的原因有很多種,比如異地工作等等。因此,並不是只要分居就可以作為離婚的理由。

分居一年半可以自動離婚嗎?

沒有自動離婚一說,離婚的方式只有民政局和法院訴訟離婚。採取後者的話,需要證據分居滿2年,而且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這在實踐中幾乎證明不了。建議直接以夫妻感情破裂為由起訴離婚。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是人民法院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並無和好可能的法定情形之一。如果沒有法律規定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離婚的情形出現,男女一方第一次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話,人民法院很可能會判決不準離婚。

但是,如果要求離婚的一方證明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那麼,即便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人民法院也很可能會判決准予離婚。

在此情形下,要求離婚的一方須同時完成以下兩項證明責任:一是分居時間已滿兩年;二是分居原因是感情不和。

從法律上來講,分居兩年是應當判決離婚的一個條件,但是要有證明分居兩年的證據,或者對方能夠認可已經分居兩年。但是這個是比較難證明的,除非有出國或者到另外一個城市生活的證據,否則如果對方不承認分居兩年,一般情況下法官不予採信,對於離婚案件分居兩年這個說法其實很難實踐。

而且分居滿兩年,法院也不是一定就會判決離婚。仍然需要一些條件。

1、連續分居滿兩年,分居狀態必須是連續的、不間斷的。在分居期間,沒有互相履行夫妻義務,在心理上、和生理上都沒有互相安慰。

2、分居的原因必須是因為感情不和,不能因為工作、學習或其他無關感情的原因分居兩地,這樣的情況不論分居多久,都不屬於婚姻法規定的因感情不和而分居。

3、離婚案件,起訴到法院後,都需要法官先調解,經過調解,一方仍然堅決要求要離婚,且滿足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那麼法官就會判決離婚。

分居兩年是不會自動離婚的,婚姻關係的變更應該走法律程式,要麼去民政局協議離婚,要麼通過法院訴訟離婚。

我國《民法典》中有條文規定雙方感情不和分居兩年以上的,可以當做訴訟離婚的理由。因此,分居半年可以自動離婚的說法是不正確的。即使雙方分居兩年以上,要是沒有證據說明感情不和,也不能以此來起訴離婚。畢竟,現實中夫妻分居的情況不僅是由於感情問題。

在我國的夫妻婚姻關係解除的程式中,我國的法定的離婚方式只有兩種,一種是雙方之間協議離婚,一種是雙方之間訴訟離婚,但是在訴訟離婚中,如果是雙方分居的,但是是因為一方工作在異地分居的,此時不能證明感情不和,是不符合離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