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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離婚爭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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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離婚爭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夫妻離婚爭孩子撫養權怎麼判

1、父母與子女間的關係,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者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離婚後,父母對於子女仍有撫養、教育、保護的權利和義務。

(1)離婚後,不滿兩週歲的子女,以由母親直接撫養為原則。

(2)已滿兩週歲的子女,父母雙方對撫養問題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雙方的具體情況,按照最有利於未成年子女的原則判決。

(3)子女已滿八週歲的,應當尊重其真實意願。

2、兩週歲以下子女,一般會判給女方。除非母方有下列情形:

(1)母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如癌症),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2)母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指對子女有遺棄、虐待行為),而父方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3)因其他原因(如母方被判刑、被勞教、有嚴重殘疾、母方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的,母親品行不端如有賭博、吸毒、亂搞兩性關係等惡習的),子女確無法隨母生活的;

(4)父母雙方協議2週歲以下子女隨父方生活的,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

3、兩週歲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母均要求直接撫養,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

(1)已做絕育手術或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的,《婦女權益保障法》第46條有明確規定;

(2)子女隨其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子女健康成長明顯不利的;主要指夫妻長期兩地分居的情況;

(3)無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其他子女指另一方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及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等;

(4)子女隨其生活,對子女成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5)一方離婚後再婚困難的,可以作為優先因素加以考慮;

(6)子女單獨隨(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外)祖父母要求並有能力協助照顧(外)孫子女;

4、十週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隨母生活發生爭議的,應考慮子女本人的意見。

父母雙方可協議輪流撫養子女,這個會根據雙方自願達成的撫養協議,或者在法院的參與下達成撫養協議。

二、夫妻離婚後,非直接撫養方負擔子女撫養費標準

1、父母對子女的撫養和教育是父母的權利和義務。父母離婚後,對子女仍有相同的撫養責任,仍有負擔子女撫養費的平等義務,直至子女年滿18週歲為止。

2、與撫養費支付相關的法律規定

(1)離婚後,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2)對拒不履行或者妨害他人履行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中有關子女撫養義務的當事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一條的規定採取強制措施。

夫妻雙方離婚的時候,如果有孩子需要安排孩子的撫養權歸誰,一般可以由雙方自行協商處理,協商不一致的可以由法院來進行依法判決,法院在判決的時候會根據怎麼讓孩子更好成長的原則來依法判決孩子的撫養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