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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沒離婚就跟別人生了小孩算重婚嗎

婚姻家庭案例 閱讀(1.89W)

一、還沒離婚就跟別人生了小孩算重婚嗎

還沒離婚就跟別人生了小孩算重婚嗎

還沒有離婚就懷了別人的孩子不一定構成重婚罪。只有與對方已經登記結婚或者有了事實上的婚姻關係才可能構成重婚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五十八條 【重婚罪】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重婚行為主要的型別

1、與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又登記結婚而重婚,也即兩個法律婚的重婚。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有重婚者欺騙婚姻登記機關而領取結婚證的,也有重婚者和登記機關工作人員互相串通作弊領取結婚證的。

2、與原配偶登記結婚,與他人沒有登記確以夫妻關係同居生活而重婚,此即為先法律婚後事實婚型。

3、與配偶和他人都未登記結婚,但與配偶和他人曾先後或同時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此即兩人上事實婚的重婚。

4、與配偶未登記而確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後又與他人登記結婚而重婚,此即先事實婚後法律婚型。

5、沒有配偶,但明知對方有配偶而與已登記結婚或以夫妻關係同居而重婚。

二、重婚罪有哪些構成要件

1、本罪的主體,由於重婚罪具有對合偶性的特點,單個人不能構成。

本罪主體為兩種人:一是重婚者,所謂“重婚者”,是指有配偶而在其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又與他人結婚的人。“有配偶”是指男有妻,女有夫。這種夫妻關係,是指經依法登記而成立的夫妻關係,下包括事實婚姻。二是相婚者。所謂“相婚者”,是指本人無配偶,但明知他人有配偶與之結婚的人。無配偶的。人、原無婚姻關係的存在,與育配偶的人結婚也只有一個婚姻關係,從嚴格意義上來講是無婚可重。但根據《刑法》規定,如果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可能構成重婚罪。根據法律要求,此種情況必須以明知他人有配偶為要件,不明知者則不構成重婚罪。

2、本罪侵害的客體,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關係。

3、本罪在主觀上是故意。

具體表現為:第一、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如果行為人基於某些合理的依據,如認為自己的配偶已死亡而與第三人結婚的,不構成本罪,知二,無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其結婚。如果無配偶的人受有配偶的人欺騙,誤認為對方沒有配偶而與其結婚的,無配偶的入不構成本罪,而由有配偶的人單獨構成重婚罪。

4、本罪的客觀方面,表現為有配偶而與他人結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行為。

包括兩種情況:第一,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登記結婚。第二,有配偶者又與他人建立事實婚姻關係,相婚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建立事實婚姻關係。所謂事實婚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共同生活的關係。在民法典上,對事實婚姻是不予承認和保護的。有配偶的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仍按重婚罪處罰。可見,在實踐上對事實重婚是以重婚罪論處的,所以,這裡所說的“結婚”、“重婚”,我們認為既包括正式登記結婚,也包括未經結婚登記而以夫妻關係共同生活的事實婚姻。這並非是對事實婚姻的法律承認,而是為了更好地懲治犯罪,保護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關係。

重婚罪違反了我國一夫一妻的制度,因此是屬於違法犯罪的行為,屬於刑事犯罪,但是是屬於自訴型別的刑事犯罪,也就是不告訴不處理,其次,在判斷的標準上,最重要的是在已婚的情況下和他人以夫妻的名義共同生活。